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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网上立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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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的相关条例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篇一: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应当按本规定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第三条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分别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销售项目用地、报建情况及楼盘明细表中每幢(套)的情况,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信息系统中楼盘明细表所列内容填写房屋预测或实测面积,房屋测算面积应由拥有省以上测绘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且含房产测绘项目的测绘资格证的测绘公司计算,测算面积超出规划、施工报建面积的,需补办报建手续。楼盘明细表单元号、房屋编号、房屋功能、面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出变更申请。预售楼盘变更登记的审核部门为市建设局,现售楼盘的变更登记审核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二)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总的幢(套)数以及每幢(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三)房地产查封等情况;(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五)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金额及未销售的情况;(六)其它需公布的信息。第七条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购房人的需求。第八条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