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