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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保全中错失产生经济纠纷

如保全中错失产生经济纠纷
合同诈骗和民事经济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基本概念及认识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对于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主要从概念方面进行分析,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实施都是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进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而获取一定的不法利益,我们认为这种利益系通过切实履行合同所得的利益,或者说民事欺诈行为目的是签订合同,取得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行骗人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这种利益是行为人不想通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而是把合同当成“掩盖事实真相”的工具而已。合同的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必然同时构成合同的民事欺诈。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和认识,争来已久,且无定论。我国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形成了“意图占有说”、“侵犯占有权说”、“非法占有说”等几种观点,其中“意图占有说”为理论界的通说。域外刑法中大陆法系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主要形成了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其中折衷说是通说。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更侧重于从“永久性”和“剥夺”的角度来理解。[2] 各种学说均有立足之地,我们更倾向于赞同“非法占有说”,因为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目的就是通过“合同”非法占有得到被害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