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