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有什么新规定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11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有什么新规定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上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TAG标签:中外合作 办学 条例 其他侵权 损害赔偿 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