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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2)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4)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未经批准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6)未经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并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