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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作用

收养公证作用
收养协议作用有哪些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因此,收养未成年的婴儿,必须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办理收养证。如果私下签订协议,收养婴儿的,该协议自始无效,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