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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具交换

民事诉讼证具交换
民事诉讼庭审笔录具不具有法律效应
庭审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整个庭审过程的合法性有赖于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对认定庭审程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诉法》对庭审笔录具有严格要求: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