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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持有人乱盖合同效力

公章持有人乱盖合同效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位


债券持有人会议又称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一种由债券持有人集体行使权利的、即时召集的、临时性的议决机构。其地位,可以概括为三个特点:


(1)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的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组织。


(2)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即时召集的临时性机构,只有在需要议决事项时才活动。


(3)债券持有人会议为负有议决职能和监督职能。例如,发债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议决同意;发债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时,债券持有人会议可提出异议,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的制定采用“代订、追认”的做法。《公司债券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债券持有人类似于公司的股东的身份,但是它不具备公司股东的权利,也不履行公司股东的义务。它的只能仅限于监督公司决策机构,它的权利是对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会议召开并决定是否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所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定义与公司股东的定义是有很大区别的,这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