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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侵害犯

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侵害犯
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侵害犯
1.行为犯。

通说认为,只要存在“行为”即为既遂,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2.结果犯。

首先须阐明一点,刑法学中的“结果犯”一术语,同时表征着两方面的不同含义,在逻辑学中该现象被称为“同一语词表达不同的概念(不同的内涵及外延)”。

3.危险犯。

关于危险犯,通说认为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阴谋犯。

阴谋犯一般只在涉及国事的犯罪中出现。

1979年刑法中曾使用“阴谋”的字眼以描述某些犯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新刑法虽未使用“阴谋”一词,但其实仍有类似的规定。

通说认为,就阴谋犯而言,行为人只要实施预备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