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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视力下降

法医鉴定视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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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颈部损伤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cm2(儿童达10cm2);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cm2(儿童达5cm2)。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cm,儿童达6cm;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cm,儿童达4cm。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部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 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db,两耳听力减退达30db。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