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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呢

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呢
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呢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
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