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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权益法药品管理法

消费权益法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和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在近几年中,随着法律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公民的企业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如果不法分子利用了非法的手段来谋取利益,不仅会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健康,也会对整个社会的治安秩序带来不好的影响,在这里也是提醒企业的经营者,一定要做到合法经营,保障大家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