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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51条规定详细内容

劳动法第51条规定详细内容
劳动法第50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针对“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最后,如果劳动者要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1年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者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在在受到劳动仲裁书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