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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无权代理

票据法无权代理
根据票据法

1、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经做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你们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而不丧失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只要做出说明。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检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银行)提示付款。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一般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的话,不用做出说明,银行也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