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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处十年以上

抢劫罪处十年以上
构成抢劫罪处十年以上的几种情形

1、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