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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名称权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企业侵权责任是现代组织型社会中的重要责任类型,然而传统归责原则适用于该责任时却存在局限性。其中主观过错归责自无适用余地,而组织过错理论和危险归责本质上都依从于风险控制标准。 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具体判断由法官依企业风险类型作个案裁决。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规则,但允许举反证反驳。

名称权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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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1、名称决定权:
(1)、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
(2)、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
(3)、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2、名称使用权:
(1)、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
(2)、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
(3)、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
(4)、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
(5)、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但显然此种做法已不适合全国一个大市场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限制。  
3、名称变更权:
(1)、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2)、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4、名称转让权:
(1)、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
(2)、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3)、而且,既然名称权可以转让,自然名称权就可以继承。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当参与经营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自然会发生名称权的继承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