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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罪被判无罪

自首认罪被判无罪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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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罪被判无罪的意义


事实上,长期以来,“认罪伏法”在司法实践中都被认为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一种表现,法庭对这样的当事人,常常会酌情予以从轻量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也会使案件的审理变得比较便捷,避免了因他们否定罪行而增加的大量举证、质证方面的成本和负累。正因为如此,刑事案件的侦讯部门都非常看重嫌疑人口供,在一些极端状态下,还发生过采用欺骗、利诱等非法手段取得当事人供述,乃至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强行逼取口供的事件。

口供的不自愿性和虚假性,是以往造成冤错案件发生的重要缘由。不过,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刑事证据规则的建立,包括暴力等手段在内的司法取证行为已被明令禁止,立法机关通过更严格的程序设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把证据关,对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予以甄别,对刑讯逼供取得证据的效力,坚决加以排除,不予采信。这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法领域中尊重与保障人权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口号得以落实的具体步骤。

不过, 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总是纷繁复杂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并非都是被迫的,主动认罪的口供也有可能存在虚假,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秉持客观、中立和依法的立场,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比如,“零口供”证据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完整地实行,但作为证据审查的一种方式还是值得很好借鉴的,它是避免冤错案件的重要证据审查方法。比如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就可以考虑假设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为“零”,在此基础上,看其他相关证据链是不是完整、是不是足以支持起诉意见,也就是去思考和判断假设没有被告人的有罪口供,现有的其他证据是不是牢靠,因为他们的供述有可能是虚假的,也完全有可能在被起诉之后推翻原先认罪的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