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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前提下评估假设

企业清算前提下评估假设
在上级安排的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活动中,在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认真履职的前提下,仍未发现企业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就涉嫌渎职犯罪呢

近两年,上级安排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投资类公司的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活动,都是具有时限的阶段性活动,明确的工商部门的职责只有对非法集资广告和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这两项内容。若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已多次深入企业检查走访并留存了监管痕迹,但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执法权限所限,执法人员并没有发现企业的包括集资广告在内的任何非法集资迹象,就认为工商执法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于法于理都讲不通。专项排查活动结束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工商部门对企业的非法集资行为不再具有监管职责,当然也就谈不上被追责的问题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存在于三部法律当中。其次就是如果上级安排的非法集资排查活动当中,仅仅是因为没有排查到非法集资行为就被判定为玩忽职守罪,这样是说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