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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起诉女儿抚养费

母亲起诉女儿抚养费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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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费,女儿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

开学在即,已经读大三的张丽学费却还没有着落,就在她为学费焦急万分之际,法院的一纸判决为她送来了一场及时雨。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张丽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为她上学解决了后顾之忧。今年19岁的张丽即将上大学三年级。5年前父母离婚时,协议约定张丽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并且父亲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留给了母亲,还扛下了6500元债务。张丽的父亲是一个普通工人,收入微薄,2007年又重新娶了妻子,因此,从2007年起,其父就再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由于生活水平每年提高,2007年9月张丽又进入大学读书,仅第一年上学报名时连赞助费在内花掉近两万余元,现在每月生活费需600余元。而母亲此时已经下岗,凭摆小摊赚钱养家,单凭个人已经很难供养张丽上学,于是今年6月,张丽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父亲支付她自2007年至今的抚养费以及学费共计2.4万元,并按长沙市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承担她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做工作,张丽的父亲同意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400元。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就明确将接受大学教育的情况排除在外了。故张丽要求父亲承担其上大学的相关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张丽父亲按每月200元支付2007年至2008年的抚养费,从2009年1月起支付张丽每月400元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每年9月1日前付清。对此,张丽父亲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