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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经营管理是相互渗透的,我们也经常把经营管理放在一起讲,实际情况也是经营中的科学决策过程便是管理的渗透,而管理中的经营意识可以讲是情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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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哪些内容?

根据规定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标准如下:
法定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原件1份)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备注: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