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赔偿修改病历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64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医疗纠纷篡改病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规定,即如果医疗机构存在本条规定之情形,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且因医疗机构的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行为,导致无法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司法鉴定,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TAG标签:赔偿 美容及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 病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