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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因使用人的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两种:


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出租或者出借给对方。


2、所有人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在所有人承担赔偿责的情况下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对所有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规定为:


(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对此的规定是:


(一)明知车辆有缺陷而出借,且该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质或饮酒或有疾病不宜驾驶等因素的;


(三)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四)其他明显过错的。


在正常情况下,我们把车借给了其他朋友驾驶,车子没有任何问题,那么车子在驾驶的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就只能有车辆的使用人来控制了,因此,车辆的使用人来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的损失也是合情合理的。就算车辆所有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的也只是民事赔偿的部分,刑事责任还是由使用人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