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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置资产及债务债权

妥善处置资产及债务债权
妥善处理已形成的乡村债务债权

(一)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债权。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债权要严格按照《国办通知》的有关规定,分类进行处理,逐步消化解决。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对于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以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


(二)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关系。清理化解乡村债务要注意保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对于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催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对于一时难以偿还的债务,要帮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办法,逐步偿还。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清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脱离实际、盲目大量举债,造成经济损失和从中牟利的干部,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