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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吗?如何提取?2.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如何履行保管义务?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1.存货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吗?如何提取?2.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如何履行保管义务?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1.存货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吗?如何提取?

  根据《民法典》第91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期限,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而不是在通知的当时就必须提取仓储物。

  根据《民法典》第915条的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根据《民法典》第916条,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2.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如何履行保管义务?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即应当按照仓储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

  保管人除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是有偿的,所以保管仓储物应当比保管自己的货物给予更多的注意。例如,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等。

  根据《民法典》第917条的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则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