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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影响

本文讨论的疫情是2022年3月28日起上海市执行的疫情封控情况,2019年底2020年初发生的疫情对上海的影响不大,当时很多民事活动未受明显影响,疫情在大多数案件中并不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如确有影响,多数情况下只能作为迟延履行的抗辩。

上海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影响

这个话题比较复杂,牵扯比较多,这里说个大概。首先,总的方面明确下,2022年上海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一般情况下是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并一定使得一方获得合同解除权,也不必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无法履行,受不利影响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诉讼与否非必要)。二手房交易关于办理贷款、登记过户、交房、办理网签、签订正式合同等环节,纵使在疫情期间无法进行,但其障碍非终局性质,一旦疫情结束,双方的合同目的(卖房得款,获得房屋产权并实际占有房屋)依然能够实现,故此疫情结束后,案件诉至法院(疫情期间中止审理),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否则一方仅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通常不被法院支持。

2.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履行有困难且履行对一方显著不公,协商不成,受不利影响一方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诉讼)。故此疫情期间,买家不能按约及时办理贷款、网签,卖家不能按约及时办理网签、过户登记、交房,双方不能按约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等,双方协商不成,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履行期限至疫情之后。

3.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相应内容不能履行的,不能履行之人可以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故此疫情期间,买家不能按约及时办理贷款、网签,卖家不能按约及时办理网签、过户登记、交房,双方不能按约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等,不能履行之人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后发生了疫情,不免除违约责任。比如合同约定卖家必须在2022年3月25日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卖家逾期办理,后发生疫情,卖家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免责,不被支持。

5.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因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受到的损失,否则仍可能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6.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如办理贷款,订立合同,办理网签,办理过户,交房等,因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交通阻隔、场所封闭,业务停办,一般认为可以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履行不能,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7. 金钱债务的履行,即支付房款,因房款支付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故一般认为不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除非涉及诸如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