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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作为一种对建筑物的添附和修缮,装修装饰人将自己的劳动物化到了建筑物中,并在装修装饰过程中投入了实际的人力、物力,建筑物因此而得以增值。结合上文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的分析来看,在装修装饰的工程中,同样涉及众多劳动人员的报酬,而该部分是优先受偿权所要重点保护的内容之一。

装修装饰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认装修装饰合同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不会造成在后序位的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因为装修装饰使得建筑物同未装修前有了显著的价值提升,由此导致抵押权人所拥有的抵押物价值也发生了变化,承包人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后,抵押物回归装修前的价值,此时于抵押权人而言,并未产生影响。
      装修装饰工程之所以和勘察、设计工程有着根本区别,是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所决定的。该优先受偿权之所以突破债的平等性原则,是为了保护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已经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因此法律为其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即施工人可以从该工程的拍卖或者折价款项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的等价款;而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

       因此,最高法在《函复》文件中明确指出,装修装饰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