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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主要义务和权利?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主要义务和权利?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主要义务和权利?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721条的规定,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09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根据《民法典》第710条、第711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保管义务源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占有和使用权。妥善保管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充分使用,且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根据《民法典》第714条的规定,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民法典》第723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承租人负有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在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除出租人已经知道第三人主张权利外,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33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6)根据《民法典》第715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是指对租赁物并不改变其外观形状,而是对其性能进行改良;增设他物,亦即添附,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添附,须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若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增设他物,不仅不能请求出租人返其支出的费用,而且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7)根据《民法典》第716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与第三人形成新的租赁关系,但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关系仍然存在的一种交易形式。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8)根据《民法典》第720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所以就其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而获得的收益,享有所有权。

  (9)根据《民法典》第729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承租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出租人不履行义务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权。

  (10)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726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承租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出租人不履行义务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权。

    11)租赁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734条第1款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2)优先承租权。根据《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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