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威观点
综上,对于本条第2款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的理解,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各自均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投保义务人对其因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给受害人在不能得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权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层次是,受害人请求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应由侵权人先就其给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侵权人无力赔偿部分,由投保义务人在其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