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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相关问题

在直播红火的今天,打赏早已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现实问题。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新闻屡见报端,用户主张受骗,要求平台或主播退还打赏等案件也频频发生。

直播相关问题

在热门综艺《令人心动的offer》中,就曾出现一道关于“主播返还打赏”的案例课题,引发人们关于“直播打赏”中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讨论。

对于直播打赏,各方主体到底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如果要主张返还打赏金额,是向主播还是对直播平台主张?在什么情形下,法院会支持返还?本期文章,我们就来好好聊一聊这些问题。

 

1 直播平台充值的法律性质

用户在直播平台上充值,获得“钻石”“金币”等虚拟货币,可以用于兑换平台上的特殊权益,也可以用来购买虚拟礼物并送给自己喜欢的主播。这种情况下,用户购买虚拟货币的目的是在平台消费,获得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加之用户与平台之间通常存在《用户服务协议》,对用户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因此很多法院都认为用户和平台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也有一些法院认为二者之间系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某直播平台的礼物

有人认为,打赏带有赠与的色彩,而打赏要通过在直播平台充值来实现,且主播不能直接将虚拟礼物兑换成金钱,要等待平台与其结算收益。这是否意味着直播平台才是或也是赠与的对象,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存在赠与关系?安徽无为市人民法院就曾在一起直播打赏纠纷案件中作出如下论述:

“西瓜视频”平台没有要求观看直播的人必须要付费或打赏,用户在观看主播直播过程中并不需要另行支付虚拟货币费用,而是在其对主播的直播内容感到满意或者赞赏的情况下,通过用虚拟货币购买礼物的方式打赏。钟胜淘充值刷礼物打赏的行为属于自愿性的,是否打赏、打赏多少完全由其自身决定,也不需要直播平台或主播支付对价,这与赠与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相符合。[1]

 

但这种观点在近日宣判的二审判决中被推翻,二审法院认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首先,钟胜淘在字节跳动公司平台充值行为的意思表示明确,即购买虚拟货币“钻石”,其未曾有将自己的充值财产无偿给予字节跳动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未曾有将自己在字节跳动公司平台充值购买的“钻石”无偿给予字节跳动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次,即便将虚拟货币“钻石”视为财产对待,钟胜淘充值购买虚拟货币“钻石”打赏行为的对象为网络平台主播,并非字节跳动公司,钟胜淘未曾有将自己的充值财产无偿给予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也未曾有将自己购买的虚拟货币“钻石”无偿给予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

最后,更无证据证实字节跳动公司曾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因此钟胜淘与字节跳动公司之间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不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可见,用户在平台充值的行为与用户对主播进行打赏的行为是相对独立的,二者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用户在平台充值是为了获得平台虚拟货币,并将该等虚拟货币用于自己希望的用途(与此相对的,平台要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不是将充值的金钱或充值获得的虚拟货币赠与平台,因此二者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关系而不是赠与合同关系。

 

2 打赏主播的法律性质

主流观点认为打赏主播是一种赠与性质的法律行为,因为用户的打赏意味着其自愿将虚拟货币或虚拟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主播,通常是基于对主播的欣赏和喜爱而作出,并未设定主播的义务,属于无偿、单务合同,符合赠与合同的特点。但也有法院认为用户和主播之间构成即时成立、即时履行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兴发展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直播服务亦相应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进随出,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即可自愿打赏,但并不能当然以此来否定网络直播服务的对价性。本案中,隋某在抖音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孙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币打赏给隋某,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3]

 

斗鱼直播打赏排行榜

 

笔者认为,法院在以上判决中的观点存在可商榷之处。除非存在特殊的情境,否则一般应当认为主播和用户之间是赠与关系而非服务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与服务合同的核心区别,在于主播是否要为获得该等打赏而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是,主播的直播内容、时长、互动等通常是自己决定的,用户的打赏并不构成主播决定这些事宜的约束条件。否则就会造成一个荒谬的情境:不同的用户同时对主播进行打赏,要求主播提供不同的直播内容,主播如何选择?只能接受其中一个用户的要求并接受TA的打赏,二者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然后主播将其他人的打赏退回?而主播提供相同的直播内容时,有些人打赏,有些人不打赏,如果认为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显然无法解释其中逻辑上和法理上的缺陷。

 

3 什么情况下可主张返还打赏?向谁主张?

既然用户和直播平台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或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和主播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用户可以解除合同、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进而主张返还打赏的金额?

 

· 未成年人的打赏都可以返还吗?

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大额充值或打赏,家长得知后主张返还,是一种最典型的情境。在家长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等行为是未成年人擅自作出的情况下,对于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他们充值或打赏的金额自然应全额返还。而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这类未成年人的充值或打赏金额未必可以全额返还。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解释称,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此外,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也会成为法院判定返还金额的考量因素。例如,在北京的一个案件中,原告郑某(15岁)独自在海外留学,将本应作为学费的数十万元款项在映客直播平台购买虚拟映币进行消费,其母刘某遂以郑某的名义起诉,主张充值服务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充值金额。而法院认为:

在短暂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郑某的消费支出已远远超过一个没有收入的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作为郑某涵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在郑某对外进行网络消费等社会活动中,也负有管理、监督的法定义务。同时,郑某进行的网络消费均使用刘某的名义,作为法定代理人和钱款的所有人,刘某娟均可通过一般性的账户管理手段获悉。面对多笔、持续、大额、不合常理的财务支出,作为郑某涵的法定代理人和钱款的所有人,刘某并未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独自在国外留学的生活情况给与更多的关注,也未尽到一般账户管理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账户内财务谨慎管理的义务。因此,法院仅基于映客平台的过错,支持了原告主张金额中的一小部分。[4]

· 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无效?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平台充值或对主播进行打赏,另一方是否可以基于无权处分等理由要求返还?许多法院都否定了这一观点,近日宣判的一则案例[5]对此作了详尽的论述,归纳如下:

首先,这种情形不宜适用无权处分的规定。因为该条文主要适用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这种情形中,一方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并未处分他人财产,而夫妻共同共有制度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夫或妻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利人。

其次,充值和打赏未必超出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的权能范围。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日常家事的范围应当包括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一切事务,不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非基本生存需求之外的文化和娱乐服务需求。通过手机观看网络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虚拟社区币服务可纳入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类别,本身并未超出我国居民常见消费支出范围。本案证据难以直接认定钟胜淘(该案中打赏的丈夫一方)的充值行为显著超过了日常家事的范围且必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最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一方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难以就用户充值行为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实质性的审查和判断。另一方面,钟胜淘也已长期享受并使用了约定的网络直播及虚拟社区币的网络服务,如今无论是其本人还是其妻子再主张返还,不仅客观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更会造成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显著不公,违背公平原则。而且,即便存在丈夫欺骗妻子、处分共有财产的事实,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的内部纠纷,不得对外对抗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其他情形

一方面,无论是与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还是与主播之间的赠与合同,符合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都可以向平台或主播主张返还。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夫妻一方与主播串通以打赏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

另一方面,对于用户与主播之间的赠与合同,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撤销。例如主播严重侵害用户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又或者赠与明确附有条件而主播未能完成。此外,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都可以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直播打赏的情景中,财产的转移在打赏时便即时完成,难以据此主张撤销。

 

 

 

作为近年来新兴的娱乐休闲形态,直播确实为我们带来了很多愉悦的享受,甚至也带来了不少有益的知识,慷慨解囊进行打赏自然无可厚非,但随之而来的种种问题也值得正视。未成年人沉迷直播甚至一掷千金、六旬阿姨被假“靳东”欺骗感情和金钱……种种事端都给我们带来了警示。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行业的发展,监管越来越完善,司法实践积累了更多处理直播相关纠纷的经验,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在为净化生态作出努力。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娱乐观念,以免愧对自己甚至愧对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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