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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应予受理?

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应予受理?

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应予受理?

 

 

——共有房屋在执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权人为析产目的提起诉讼的,应予实体审理,而不应程序上驳回其起诉。

 

 

案情简介:

 

2010年,许某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法院依申请查封了张某与黎某共有房产。2011年,黎某以该房系双方2005年为结婚目的而单独出资购买为由,起诉张某要求析产。法院以黎某在房屋查封后才起诉,应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从上述规定看,我国法律并不排除财产共有人对于在执行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共有财产提出析产诉讼权利。

 

②现涉案房屋被法院通过执行裁定所查封,而黎某以其系涉案房屋共有人并要求对其与张某共有的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予受理。

 

实务要点:

 

共有房屋在执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权人为析产目的提起诉讼的,应允许析产诉讼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而不应程序上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