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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预防以下情况的发生,面对强拆

近几年,各个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大量的征收了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子。但是在征收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极少数地方征收人员存在不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的情况。比如不履行法定职责,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有的在与被征收人签订不下补偿协议时,违法强拆被征收房屋等。

面对强拆,我们要预防以下情况的发生

在上述种种违法情形中,强拆无疑是老百姓心中最严重的一根刺,从早先的新闻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许多遭遇过房子被强拆的当事人常常是苦不堪言,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

针对上述这种情况,国家早已发布了明确的法律法规。因此被征收人一旦遇到类似的事情,只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稳步维权,就一定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为什么明明国家早已经明确给出解决方案了,我们还是能听到强拆事件的发生呢?

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暴力强拆,就是指我们新闻上能看到的。另一种则是利用被征收人对于相关法律的不了解,让当事人吃一个哑巴亏。

对于第一种情况,昌运拆迁律师建议当事人及时的咨询律师并提起法律程序。而第二种情况,则不用那么着急,因为这种情况下征收方一般不会突然进行强拆,所以这就给我们留下了谈判的余地。

下面,昌运拆迁律师就第二种情况给广大被征收人简单的介绍几种非法强拆的情况,以便被征收人进行对照。

有了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就可以直接拆除?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要先看一下相关法律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从以上的这条规定中来看,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相关部门除了要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外,还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并且要告知被征收人救济权等相关的权力,只有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自己救济权的,又不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搬迁的,那么可由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且只有申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下,才能由法院指定的部门进行拆除。

城管执法局是否有权强制拆除房屋呢?

针对这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从相关条例中我们看到,虽然将强制拆除的权力赋予了人民法院,但对于具体的强制拆除工作需要遵循裁执分离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准予执行的裁决是由法院作出,可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一般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而城管拆除房屋是指其可以拆除不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房屋,换句话说就是城管只能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而在房屋征收中,城管是没有权利进行强制拆除的。

相关部门申请强制拆除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法院应该对下面三个要件进行检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职权。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该征收赔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许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赔偿决策章程的期限内不迁居”是并列关系。只有这两个同时满足,才能申请法院强制实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

3、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期限内是否存在不搬迁的行为。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后并已经按照补偿决定中的内容对被征收人依法安置了,此时如果被征收人还不搬迁,那么相关部门就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昌运律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收到责任限期拆除通知书还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一系列的对自己产生极大影响的文件都应当要及时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否则等到的可能违法强拆,或是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合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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