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律师解答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汇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此规定,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投保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里排除投保人的一般性过失,因为投保人不是专业的保险业者,对于保险专业知识不了解,不能要求他们像保险人那样尽善良,保险人的注意义务,其只要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

第二,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物保漏报瞒报的情形。也就是说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针对的是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第三,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必须能够影响到保险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者确定保费费率的高低,以及足以变更或者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评估者。足以变更,意味着如果投保人及时说明,保险人将会拒绝承保,足以减少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及时说明,保险人将根据情况收取较高的保险费。如果保险人因为投保人不实告知行为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那么这项意思表示将给保险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和负担。

而保险人只有通过解除合同才能避免自己所面临的这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