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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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还彩礼协议怎么写?

要求退还彩礼协议怎么写?

一、要求退还彩礼协议怎么写?

彩 礼 退 还 协 议 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年 月日订婚,订婚后,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

1、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 元整)。

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 元整。

3、订婚宴甲方共计花费 元整。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给付乙方 元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

1、乙方向甲方退还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人民币 元整。

从乙方向甲方退还完毕上述财物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

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一般不能返还。

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男方给付彩礼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如果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要判断何为彩礼,首先要明白彩礼的基本含义,彩礼仅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还有就是基于婚姻的关系所支付给女方的,如果双方日后没有结婚,那么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也可以写一个退还彩礼的协议书,避免双方日后发生不必要的一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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