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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的夫妻一方怎么撤销婚姻登记?

俗语有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一般持的是积极的态度。从古代的三妻四妾婚姻制到如今的一夫一妻制度,法律对于婚姻的保障也越来越健全,很好的保障了婚姻中男女双方的权益。但婚姻讲究的是你情我愿,男女平等,非男女双方本人的意志,任何人不得逼迫强行进行婚姻登记结为夫妻,但受限于家庭条件、封建观念或者其他因素,还是有很多人是基于胁迫条件下进行的婚姻登记,这种在法律上则视为可撤销婚姻,那么受胁迫的夫妻一方怎么撤销婚姻登记呢?

受胁迫的夫妻一方怎么撤销婚姻登记?

一、可撤销婚姻的含义

可撤销婚姻是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人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

依据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那么,这一年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呢?本条规定的这一年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这是怎么撤销婚姻登记的时效时间。

三、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四、请求权人符合撤销婚姻的,怎么撤销婚姻登记婚姻,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撤销决定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六、撤销公告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是一项比较简单的程序,只需要男女双方带上自己相关证件去婚姻登记处拍照进行登记就行,一旦签字盖章,则成为了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但是受胁迫的夫妻一方怎么撤销婚姻登记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项,因为婚姻关系涉及的是人身权的相关问题,且和子女以及财产问题相关联,所以在撤销程序和条件上比较苛刻,向法院申请再由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讲究男女双方合意,如果现实生活中真有类似胁迫婚姻,那么就属于违法婚姻,所以受胁迫一方应该申请撤销,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