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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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家庭暴力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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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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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社会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国外对家庭暴力已从研究阶段步入法制化进程,已有40多个国家采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譬如,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案》规定了“互不妨害令”、“附加挽留权”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美国,许多州的地方法院创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一组法官办案;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8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对此规范得过于笼统,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规、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个领域,更适合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立法。因此,我国应当尽早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细胞。

2、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及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对于防止矛盾激化以及纠正受害人自救无力、求助无门的不正常现象具有实际意义。

3、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控制家庭暴力事态应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加拿大政府出台过一项“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而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被殴妇女所有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的愚昧、野蛮行为,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及干预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制现在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还不够完善,所以也导致许多人有苦不能言。在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规劝施暴者,规劝无效后就该请警方介入了或是向媒体公开,绝对不能任由容忍施暴者迫害我们的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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