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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债权债务分割

婚姻法对债权债务分割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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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分割

1、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标准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推定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上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在现实社会中,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财产种类多样化,及夫妻关系的复杂性。所以,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是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以最高院的相关规定为基本原则进行审理,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