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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一、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关于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二、离婚方式有哪几种?

1、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该机构颁发《离婚证》,自此婚姻关系解除;

2、到法院起诉离婚,即通常所说的打离婚官司。法院颁发《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即为双方离婚的凭据。

当然通过诉讼离婚途径的,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告应向法院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依此判决离婚。民法典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可以视为感情破裂。当然,除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可以判决离婚。律师并不建议所有要离婚者都去走分居路线,为此付出长达两年的时间成本。

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并不是只要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的,那最终一定会判夫妻离婚。要是经过审理发现不满足判决离婚的条件,自然即使调解无效了,最终也不会判决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所以说,无论是哪种方式下的离婚,其实都是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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