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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是军人离婚怎么办理

双方都是军人离婚怎么办理

关于军婚,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一方为军人,而另一方为普通人,然而实践中也有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那么此时双方都是军人离婚该怎么办呢?本站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双方都是军人离婚怎么办理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二、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离婚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

它也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

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问题,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通过本站法律咨询平台咨询这方面的律师,本站的专业律师会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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