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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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流程应该怎么办理的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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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能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经过认真的审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如生父母想要送人的,也需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流程进行办理。需要出具证明的还要到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办理,收养的当事人在办理时,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抚养,如存在虐待等违法情况的,还将处罚这类收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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