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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类案件

江苏省建湖县XX

婚姻家事类案件

民事调解

(2023)苏0925民初5739号

原告:王XX,男,1968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XXXX680626XXXX, 汉 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骋,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60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600218XXXX,汉族, 居民,住建湖县

本院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赡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享有对其父亲王XX的探视权,在不影响王XX正常生活的情形下,被告王XX应当予以协助。

二、原告王XX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 。

三、原、 被告双方 一 致同惑在本协议上签字、 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

调解书的, 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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