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是什么 普法法律网 收养赡养 1.5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的内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TAG标签:收养赡养 收养法 第四条 婚姻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