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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起诉对方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婚内起诉对方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婚内起诉对方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婚内起诉对方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举证责任是自诉人自己提供的。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 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158条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调查核实证据时,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 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当事人无法调取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取有些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这并不等于人民法院承 担了举证责任,只是人民法院司法救济权在自诉案件中的具体体现。

二、重婚罪的表现形式:

(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居者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

(2)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与同居者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3)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现象呈逐步减少的趋势,主要以上述第二种形式存在。

三、重婚案件自诉状的内容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对方在婚内跟别人形成事实婚姻的话等于就是构成了重婚罪,自己直接到法院起诉的话,重婚罪也可按照自诉案件处理。自诉案件当中最关键的定罪证据还是得原告自己提供的,因为人民法院即便是介入调查取证也非常有限,毕竟法院没有调查的取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