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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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仲裁

遗产继承纠纷仲裁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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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继承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该均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例如被继承人有配偶、两个子女和母亲共计四人,那么其遗产应分为四份,各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四分之一。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对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