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当前位置 /首页/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列表

律师代理后提高份额,遗产分割有纠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遗产分割有纠纷,律师代理后提高份额

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6民初32518号

原告:周X1,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周X2,男,193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周X3,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周X4,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北京XX律师。

被告:周X5,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周X1与被告周X2、周X3、周X4、周X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1、被告周X2、周X3、周X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被告周X5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蔡X名下的动迁款2,140,036.12元,原告应分得五分之一即428,007.22元。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蔡X与周X2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名子女,即周X1、周X3、周X4、周X5。蔡X于2019年8月29日报死亡,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蔡X生前耳聋及老年痴呆,并患有肠癌,无工作,每月高龄补贴1,000元左右。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蔡X名下的动迁款为2,140,036.12元,该款应由原、被告五人均等分割。

被告周X2、周X3、周X4共同辩称,对遗产范围无异议,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周X2与蔡X长期共同生活,主要依靠周X2的收入维持生活,周X2对蔡X尽了较大的扶养义务,且周X2年老体弱,要求多分。

被告周X5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对遗产范围无异议,同意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其应得五分之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蔡X与周X2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名子女,即周X1、周X3、周X4、周X5。蔡X于2019年8月29日报死亡,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二)(2021)沪02民终30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载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周X2户房屋征收补偿款中,2,140,036.12元为蔡X的遗产。

(三)蔡X生前与周X2共同生活。蔡X的残疾人信息显示:残疾类别为多重,二级,监护人为周X2。2016年上海市残疾评定表载明:痴呆、耳聋,评定意见为社会适应能力重度缺损。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其他合法财产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蔡X名下的动迁款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其生前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可由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蔡X生前身患多重残疾,长期与周X2共同生活,周X2对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周X2据此要求多分,于法有据,本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在被继承人蔡X名下的动迁款2,140,036.12元,由被告周X2继承540,036.12元,原告周X1、周X3、周X4、周X5各继承400,000元;

二、被告周X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周X1、周X3、周X4、周X5各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20元减半收取11,960元、保全费2,660.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X2承担3,820.04元、原告周X1、被告周X3、周X4、周X5各承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鲁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