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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裁定书规定是怎样的?

中止探视权裁定书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探视权是什么意思了,但是中止探视权有什么样的规定?这里我们一起讨论一下中止探视权裁定书规定是怎样的?法律法规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那么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一、中止探视权裁定书的概括

我国以前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探望权,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离婚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实践中,对于以往的离婚中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利的,父或母能否起诉行使探望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中止探视权裁定书应怎样处理

所以,不管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没有对探望权做出处理,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探望权问题。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义务方不履行义务,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将其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之中,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由于探望权涉及子女人身问题,为避免强制执行中的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又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三、中止探视权裁定书注意事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探望权在我国已经通过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经过上面文章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出,有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而且我们也知道了中止探视权裁定书规定是什么样的,我想这个时候,读者应该对中止探视权有了自己的定义,所以如果读者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随时访问本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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