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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受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再担任监护人的过程中,为了行使或者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而实施的相关民事行为,并由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因此,除监护人与受委托监护人有约定外, 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确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