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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终止探视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终止探视的条件是什么

其实在正常情况下,探视权是我国每个公民都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使是涉及到了犯罪案件当中,那么犯罪嫌疑人也是有权利要求家属来进行探视的。更不要说夫妻双方离婚以后,父母对孩子的探视问题。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探视是可以进行终止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在我国终止探视的条件是什么?

一、在我国终止探视的条件是什么?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二、遇到探望权纠纷怎么办?

(一)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而相对方有时也认为,既然法院将子女判归另一方,另一方就应完全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与自己无关,甚至主动断绝与子女的往来,以达到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二)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对方即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相要挟,故意阻断子女与父母他方的亲情与联系。四是错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五是探望权滥用。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对方拒绝再行探视。

(三)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以对方的痛苦作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有的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出于个人原因,希望对方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又想时常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对方亦会以既然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就应断绝与孩子的往来相抵制。

我们可以看出,探视权终止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子女被宣告死亡的,申请探视权一方患有精神病,或者申请探视权一方有教唆被探视子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等。这种情况下,都可以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探视权进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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