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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孩子探视权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后起诉孩子探视权需要什么材料

单亲家庭当中的有些孩子有自卑、孤僻的这些性格有可能是父母后期处理很多事情的时候有些太过于自私,例如直接不让另一半探望孩子也是完全不考虑孩子的感受。如果要起诉的话就需要知道离婚后起诉孩子探视权一定要提前的把离婚证,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流水单,以及对方不让探望孩子的相关材料都准备好了。

一、离婚后起诉孩子探视权需要什么材料?

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还有下面这些材料证据: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离婚证;

(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二、离婚孩子探视权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探视权如何行使?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针对离婚后起诉孩子探视权需要什么材料的这个问题已经通过以上资料给大家解释的非常的清楚了,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离婚证,最重要的就是探望孩子遭到阻碍的证据,关于探视权的诉讼理论上是两年,但如果实质抚养孩子的这一方,以后还是长期的通过各种方法在孩子还没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之前不让探望孩子的话,随时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介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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