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

未结算的工程怎么办?

一、未结算的工程怎么办

未结算的工程怎么办?

建筑工程完工之后不给结算工程款首先向该单位出具"请款申请",申请文件中将工程竣工情况,以及应该结算的款项,并将签订合同中款的支付说明附在后面如果对方依然不给结款,就可以向管辖区的法院申请起诉。

二、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起诉

工程款讨要法院起诉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关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三、拖欠工程款违约责任

1、 支付违约金;这个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定约定,否则无法计算违约金具体数额

2、支付拖欠工程款部分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支付拖欠款部分的利息。如果合同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对利息的计算日期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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